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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和参加社会保险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0-04-06 点击数:

粤人社发〔2010102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全国2009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中组部、人社部等8部门《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9号,以下简称人社部发〔200939号文)的要求,从2009年起,“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须参照本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的标准(以下简称乡镇事业单位初任人员工资标准)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并参加社会保险。为落实上述政策,现就提高“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和参加社会保险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我省“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工作、生活补贴标准

20099月份起,我省“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1200元,统一由省财政承担。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三支一扶”办)根据我省20103月份“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岗人数,将20099月至20102月“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增加部分(2008年招募的“三支一扶”大学生不参加社会保险,共2400元;2009年招募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每人每月400元,代扣掉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132元,共1608元)于20103月下旬补发到“三支一扶”大学生个人账户。

鉴于2009年招募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已参加社会保险,原安排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每人每年2000元的交通补贴、医疗费补贴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补贴只保留每人每年1000元的交通补贴。此项调整针对2009年以后招募的“三支一扶”大学生,2008年招募的“三支一扶”大学生不参加社会保险,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统一为“三支一扶”大学生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人社部发〔200939号文关于“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缴纳”的规定,我省“三支一扶”大学生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统一由省财政缴纳。鉴于我省各地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不统一,为便于操作,统一规定如下:

(一)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200元标准确定。按照单位缴纳养老保险20%,失业保险1%,医疗保险6%,工伤保险0.5%,生育保险0.5%;个人缴纳养老保险8%,失业保险1%,医疗保险2%的标准,省财政每月为每名“三支一扶”大学生参加社会保险缴纳336元。“三支一扶”大学生每人每月个人缴纳132元。

工作所在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到全省统一缴费基数的,按统一缴费基数缴纳;工作所在地缴费基数超过全省统一缴费基数的,由所在地政府和个人分别负责补足单位及个人缴费差额部分。

(二)“三支一扶”大学生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由省财政根据在岗“三支一扶”大学生人数统一划拨至省“三支一扶”办;社会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由省“三支一扶”办按月从 “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中代扣,每月由省“三支一扶”办统一将省财政拨付的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的代扣部分一同划拨至承担“三支一扶”工作任务的地级以上市“三支一扶”办,由市“三支一扶”办按月缴纳。

市“三支一扶”办请务于2010326日前将专项用于参加社会保险账号、开户银行及户名报省“三支一扶”办。

工作所在地缴费基数超过全省统一缴费基数的,由所在地市“三支一扶”办统筹办理。

(三)“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终止“三支一扶”服务的,从省“三支一扶”办批准或确认终止服务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作、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

(四)我省“三支一扶”大学生参加社会保险从20099月执行。省“三支一扶”办将20099月至20102月省财政拨付的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的代扣部分在20103月统一划拨至市“三支一扶”办。各市“三支一扶”办须在20103月统一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参加社会保险,并补买20099月至20102月的社会保险。

(五)市“三支一扶”办每月1号前将上月为“三支一扶”大学生购买的社会保险名册报省“三支一扶”办。

联系人:许健逵、张国强; 电话:(0208313395183134959

真:(02083339935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