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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就业有关说明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09-07-07 点击数:

暂缓就业有关说明
1.凡申请了暂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户口暂留学校(户口没迁入学校的毕业生除外),档案由学校移交到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中保管。
2.用人单位需要查阅档案的统一到省就业指导中心调档查阅。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只为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出具升学、报考公务员有关的证明,毕业生持暂缓就业协议书及毕业证到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
3.申请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内,如果要取消暂缓就业,可持《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和当地人事部门(省直及中央驻粤单位凭人事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回生源地就业除外),每周二和五到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取消暂缓就业手续,然后到户口所在地将户口迁往单位所在地。
4.党团关系。撤销暂缓的毕业生凭报到证回学校所在二级院系办理党员档案材料转出,组织关系转出手续到学校组织部办理。团员关系转出到校团委盖章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