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台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新优惠政策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09-06-10 点击数:
国家出台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新优惠政策
---肇庆军分区参谋长、市征兵办主任吴建刚就征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答记者问
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联合出台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新优惠政策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必将出现新一轮大学生当兵热,本报近日接到不少市民和大学生来电咨询。为此,记者就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有关问题专访肇庆军分区参谋长、市征兵办主任吴建刚大校。
记:最近,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是一个热门的社会话题。为鼓励高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请问主要有哪些方面的优惠?
吴:一是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根据《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补偿或代偿。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补偿或代偿。补偿或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对获得补偿或代偿资格的,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二是入伍后表现优秀的优先选拔使用。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三是考学升学优惠。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义务兵退伍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用;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可加10分,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后可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记:《暂行办法》中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如何界定?
吴:指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科(高职)毕业生。高职(专科)毕业生年龄要求为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不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类学生、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学生。
另外,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不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这一优惠政策。
记:申请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的程序是什么?
吴:第一步是填写有关表格:每年6月15日,预征的高校毕业生在就读高校填写《应届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并向就读高校递交《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第二步是高校初审盖章:6月30日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的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上加盖公章,连同一起交给学生本人。
第三步是向县征兵办递交表格:10月31日前,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并将预征对象登记表、补偿或代偿申请表交当地县级征兵办。
第四步是有关部门审核、确定最终名单。12月31日前,县级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已批准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申请情况进行复核。次年1月15日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补偿或代偿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寄送至应征入伍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各高校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最终,汇总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备案后,确定当年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政策的最终名单及具体金额。
记: 补偿、代偿的学费如何发放?
吴:首先,高校毕业生批准入伍后,各地征兵办将有关信息汇总上报到中央财政,通过中央财政拨付,省财政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拨付地方所属高校。
其次,高校在收到国家拨付款15个工作日内,向毕业生补偿学费;对于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由学校代替毕业生按照还款协议,向银行偿还其在本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将余下的资金汇至毕业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个月内,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助学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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