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办法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6-10-0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培养我校创新创业人才,拓宽学生就业渠道,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包括省、市财政部门专项资金、学校自筹资金及吸纳社会资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 管理创新支出:学校实施创新创业计划的教学研究、课程改革、专题辅导等方面的支出。
2. 技能创新支出:创新技能训练项目、竞赛项目的开展及奖励。获得专利发明的资助和奖励。创业项目的资助,以及与技能创新有关的其他支出。
3. 师资创新支出:主要用于学校创新型师资队伍建设方面的支出。包括用于聘请国内外的专家指导学校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或有条件地输送专业教师到境内外开展考察、培训和学术交流等支出。
第四条 学校创新创业项目申请全年受理,一般于每年3 月份和10 月份对申报的项目组织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立项和经费资助。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一规划、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副书记、副校长任副组长的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学校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实习办、就业指导中心、团委、各系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创新创业办公室设在就业指导中心。由就业指导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并且由学校各系部辅助工作,向学生传达工作指示。
学校创新创业领导小组职责:
1. 负责学校创新创业工作整体规划和领导。
2. 审定学校创新创业规章制度。
3. 指导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和师资队伍建设。
4. 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竞赛项目。
5. 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6. 组织对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以及成果的认定和奖励。
第七条 学校创新创业办公室下设五个工作组:
1. 创新创业教育组。开展全校的创新创业教育,以及对学生创业园的有效管理。
2. 技能创新与竞赛组。负责学校学生技能培训和竞赛的开展与奖励,以及按照创新型人才的培养需要开展专业和课程改革。
3. 创新型师资建设组。负责制定学校创新型师资的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
4. 科技研究与发明组。负责学校创新项目课题、专利发明等项目的申报、审核。
5. 专项资金管理组。负责对学校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并采用有效的财务手段对各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第八条 创新创业办公室为学校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常设办公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学校创新创业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对学校创新创业课题(项目)进行评审,并提交学校创新创业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创新创业项目申请人应为我校在职员工和在册学生,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较强的创新创业意识和一定的创新创业能力。在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秀,专业技能突出,以及在全国、省、市、校级等各类大型竞赛中获得较高奖励的学生和指导教师优先。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可根据学校创新创业年度整体规划,从学校提供的课题目录选择项目或自立项目(课题)进行申请,并填写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创新创业项目(课题)申请表,提交到各系团总支创新创业部,并由各系创新创业部统一提交到校团委创新创业部进行初次审批。初次审核通过后由校团委创新创业部统一交创新创业办公室审核。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项目应目标明确,依据充分,内容具体,项目方案具可操作性。项目要注重实践,着眼于创新或创业。
第十二条 项目应选定专门指导教师进行指导。指导教师必须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业务水平和时间保证。
第十三条 学校创新创业办公室受理项目(课题)申请人申请后,将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课题)进行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创新创业领导小组确定资助项目(课题)。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项目经费是学校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创新创业办公室和财务处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应用于与该项目有关的低值易耗品支出、图书资源费、会议调研费、科技成果鉴定与验收费、人员费等支出,严禁将项目经费用于与创新创业无关活动;严禁以任何方式从项目经费中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转让及用于其它方面,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经费挪作他用或者转入与项目无关的单位。
第十七条 创新创业领导小组根据各类创新创业项目申报材料,核定项目资金预算。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财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并对各项目经费的使用实施跟踪管理。
第五章 项目检查与验收
第十九条 创新创业办公室对立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申请人须及时将项目进展情况及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以文字材料报创新创业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课题)申请结题时,须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结题报告》报创新创业办公室,创新创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
第二十一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负责人需对创新创业项目的计划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校创新创业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创新创业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创新创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