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技能创新与竞赛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6-10-0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活动的管理,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与技能竞赛活动,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风建设,激励学生的个性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动手能力和团队精神。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专业学科与技能竞赛项目是指由学校和上级部门举办的针对某一领域的大学生科技、知识、技能比赛等活动(不包括群众性的文化类、文娱类、体育类比赛)。
第三条 技能创新与竞赛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章 竞赛级别
第四条 竞赛级别分为校级竞赛、市级竞赛、省级竞赛、国家级竞赛等四个级别。
1. 学校校级竞赛是指以学校各教学部门名义组织的各类竞赛。
2. 市级竞赛是指由肇庆市相关部门主办,面向全市高校的各类竞赛。
3. 省级竞赛是指全国性竞赛分赛区的比赛及由广东省相关部门(如教育厅等)主办,面向全省高校的各类竞赛。
4. 国家级竞赛是指由国家相关部门(如教育部等)主办,面向全国高校的各类竞赛。
第五条 学校重点支持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省级及以上的竞赛项目。
第三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六条 以“学校立项,部门承办,目标管理”为原则,学生科技竞赛实行学校和创新创业部门两级管理体制。在学校创新创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创新创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创新创业竞赛项目的全面实施。
第八条 创新创业办公室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 负责建立和完善学校项目管理办法和流程。
2. 负责规划学校年度专业学科技能竞赛计划。
3. 负责组织论证申请立项项目、确定竞赛实施单位。
4. 负责审定各类科技竞赛实施方案(培训辅导教学计划、竞赛经费预算等),发放项目资金、项目实施监管。
5. 负责核批辅导教师工作量,落实竞赛奖励实施办法。
6. 负责学生竞赛工作的档案管理、数据统计、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九条 主办或承办竞赛的教学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1. 制定相应的专业学科技能竞赛实施方案、实施计划,并上报技能创新与竞赛管理组。
2. 落实专人负责竞赛的宣传、组织、报名、选拔指导与参赛工作。
3. 指派教师具体负责竞赛指导工作,并为参赛学生提供赛前训练和参赛所需的必要设备、仪器、材料和场地。
4. 完善选手选拔制度,创新竞赛培训模式,以点带面,赛练结合,扩大学生受益面,做好竞赛选手梯队建设。
5. 负责竞赛档案管理、数据统计、立卷归档及上报工作。
第十条 教学部门要重视竞赛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要建设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较高业务水平和相对稳定的科技竞赛指导队伍,以保证科技竞赛取得好成绩。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专业学科技能竞赛年度规划,创新创业办公室将于每年12 月底组织各教学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竞赛项目(1 - 2个),教学部门需填写《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竞赛项目申报表》(附件1),创新创业办公室对立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论证后报学校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审批立项。
第十二条 专业学科技能竞赛项目申报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竞赛组织机构健全,并有专人负责,有一定的竞赛指导力量。
2. 申报项目应该符合教学部门所在学科专业的方向,符合创新人才培养要求。
3. 正确理解竞赛指导思想,能够广泛发动学生,扩大学生的受益面,促进各项教育教学改革。
4. 能够按时完成竞赛文件要求的相关事宜,并能够遵守竞赛所要求的相关纪律。
5. 能够配合技能创新与竞赛组按时完成各项计划和资料的上交。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各系(部)、中心合作申报相关专业的学科技能竞赛项目,鼓励各系相关专业共同组织或承办各级各类学科技能竞赛,鼓励学生跨系参加学科技能竞赛训练。
第十四条 各项竞赛项目的启动时间原则上以项目批复时间为准(一般为比赛前2 - 3 个月),项目实施时间的选择应以不影响正常教学安排为原则。项目启动前,承办部门应拟订项目培训计划(附件2),并报技能创新与竞赛管理组。
第十五条 申报的项目不得与学校其他项目重复,如有重复申报,一经查实,取消该项目的立项资格。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经论证予以立项的专业学科技能竞赛项目,其整个培训期间、竞赛期间发生的费用(如宣传费、报名费、资料费、耗材费、实物制作材料费、讲课(讲座)培训费、外聘专家评审费、竞赛期间参赛学生适当的补贴和带队教师、巡视员的交通差旅费等)均由学校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支付。
第十七条 竞赛项目承办教学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学校专项资金管理组对专业学科技能竞赛项目实行监督管理,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严禁将项目经费用于与竞赛无关活动(如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从项目经费中谋取私利,不得挤占挪用,或以其他名义变相占用。
第十九条 如果活动效果未达到预期目标,学校有权中止经费的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创新创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学校竞赛项目申报表
2.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竞赛项目培训计划表__